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资格和明确其岗位职责,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省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社会知名度;
(三) 年龄原则上需在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以下;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相同职务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省促进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七条 副会长职责:
(一)负责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
(二)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下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