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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4/7/1 14: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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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大会,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章程》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议程以及决议等会议资料应及时存档。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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