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本会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本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本会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知情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事项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网站、简报、现场公开、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应尽责任,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有序地,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对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在履行修改程序后,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应专卷存档保管或分类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