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登记、保管、维修、使用、处置、盘点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办公室为省促进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有关管理工作,会同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采购结算、账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需先填写《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物品采购申请单》(见附件),经法定代表人审批,金额在 5000元以上需经会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审批后统一负责采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结算、调拨由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部门使用人作为该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保管措施,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会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含退休),应当对照资产核算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两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资产清查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1.电子设备:主要是显示器、主机、笔记本、视频音像设备、打印机、电话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主要是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3.其它:一切与本会开展业务、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解释。
附件:
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物品采购申请单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物品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时间要求 | 备注 | |
法人签字:
会长签字:
采购人签字:
采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