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动本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三条 本会鼓励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创收,对创收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非会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着量入为出和勤俭节约原则,有计划、合理开支经费。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财务工作,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计与出纳分离制度。财务管理应由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或机构担任,并处理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会负责人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财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资质检查。
第八条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或工作调动,须将其经管的所有会计工作及资料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对己经办且已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务收支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本会独立开设银行账号,开展经济核算,按规定使用与收入相关的票据。
第十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和《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每年向理事以上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可接受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十一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任务与职责,本会通过积极开展服务增加创收,不断增强本会开展工作的经济基础。
第十二条 为发挥本会在技术市场活动中的有效功能,集中精力抓好公益性工作和政府委托事项的同时,应做好其它科技服务类的业务工作,在时间和人力等服务力量紧张的情况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工作,本会可酌情收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会所有科技服务项目,均采取项目负责制管理。其服务所得,视项目的服务性质和难易程度,采取提取佣金、按比例分成、超收提奖、定额包干等方式实施分配,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与承担机构(承担人)商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创收分配,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并在创收的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奖励、福利和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钱账分管制度,采取收支两条线,严格现金收付手续,收支分离。财务支出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会开展正常工作,本会视经济状况,对主持日常工作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发放津贴或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往来账款管理,及时催缴应收款项,定期核实账目。对3年以上仍不能收回的或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债款,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
第十八条 凡为本会募集捐赠或其它纵、横向收入的任何人,除可提取佣金,还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节余经费中提取,也可从本会的奖励基金中列支,金额经本会相关会议商讨确认。
第十九条 凡属对外投资项目,其可行性报告应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方能执行。
第四章 实物资产
第二十条 本会购买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需经会长、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登记入账,定期盘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当固定资产盘亏、损毁时,需经法定代表人确认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二条 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并建立低值易耗品辅助账,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财产物资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财会档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会档案的管理。财会档案由财会人员按归档要求及时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财会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若遇特殊需要,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人员批准并办理手续,限期归还。无论借阅或传阅,不得拆散原卷册。
第二十六条 财会档案保管期满,当需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编制清册,经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后,并由三人以上人员监销。
第六章 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正确、及时编制财务月报、半年报和年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法定代表人会同相关人员对报表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提高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定代表人(会长)在换届或任期内因故离任,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予以更正,并报告法定代表人(会长),直至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