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理事(常事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保障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省促进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会内部的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以下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省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时,可用通讯形式及其它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