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推动浙江省技术市场行业提质增效,提高浙江省技术市场发展水平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团体标准,是指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省促进会”)管理、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包括:
(一)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补充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促进各行业获得最佳秩序,共同、重复使用的技术市场领域规范性文件。
(二)以坚持需求驱动和响应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促进会的团体标准是技术市场领域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技术市场领域有关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单位、组织或个人。鼓励相关行业采用省促进会团体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首次研制及技术标准修订,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批准和发布等环节。团体标准修订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批准和发布等环节。团体标准编号如图1所示,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省促进会代号(TMAZ)、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编号示例:
图 1 团体标准编号示意图
第五条 倡导其他相关专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与省促进会共同研制、发布联合团体标准。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
双编号示例:T/TMAZ/其他社会团体代号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促进会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顾问若干,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委员若干。标委会负责技术规划、咨询与审查,负责T/TMAZ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并成立若干分技术领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分技术领域的标准技术咨询与审查。下设标委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管理和协调日常工作。
标委会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分析技术市场及省促进会会员单位相关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省促进会及相关会员单位技术领域标准化的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本领域的团体标准体系,负责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参考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一般为:立项申请、项目审核、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核、标准批准和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环节。
第八条 立项申请 标准项目包括制、修订两类。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向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标委会提出立项申请,体系规划立项申请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标准研制立项申请由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提出。填写《TMAZ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 )、提交《TMAZ标准草案》(附件2TMAZ标准项目封面格式)、《TMAZ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立项背景、工作内容、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参加单位、研制经费预算和筹措方式,以及标准发布后的宣贯和应用计划等。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与参数说明(须提供已鉴定或验证的材料、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批量检测/测试数据或报告,及其应用情况和效果)。
(三)主编单位介绍及编制负责人的个人履历。
第九条 项目审核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交由标委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在省促进会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 立项 项目通过审核和公示后,由标委会秘书处统一发文正式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予以发布。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或调整,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并填写《TMAZ标准编写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4)。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 项目正式立项,应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填写《TMAZ标准研制起草工作组登记表》(附件5)提交标委会秘书处备案。着手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资金及设备保障等,同时要形成标准草案的讨论稿和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完成后,以牵头单位名义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文件:
1.《TMAZ标准进入征求意见程序申请表》(附件6);
2.标准征求意见稿;
3.技术标准编制说明;
4.试验验证相关文件,包括试验方法、所依据文件和试验结果(报告)等。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向标委会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相关行业专家及其他有关科研单位、生产单位、用户单位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TMAZ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7),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明确说明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的标准送审稿,连同《TMAZ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7)、《TMAZ标准进入审核程序申请表》(附件8)及其他有关文件一起报送至标委会。
第十三条 标准审核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有关方面,组成标准评审专家组,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进行标准审核。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需填写《TMAZ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附件9),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制修订标准起草人员不参与表决。
进行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TMAZ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7)及有关附件等文件提交至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同时,应做好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形成审核工作组总体意见,需填写《TMAZ标准送审稿审核会结论》(附件10)。
进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TMAZ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7)、《TMAZ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附件9)等有关附件文件发送至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对建议批准和发布、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和发布的,由研制起草单位经必要修改后填写《TMAZ标准报批单》(附件11)、《TMAZ标准批准签发单》(附件12),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相关附件及标准简介)报标委会秘书处,进入批准和发布程序。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的,建议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问题,不能制定正式标准,经标委会确认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十四条 标准批准和发布 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包括核准、网上公示、批准签发和发布等环节。起草单位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团体标准报批单、团体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团体标准审查结论、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经核准的标准,由标委会秘书处填写《TMAZ标准网上公示备案单》(附件13)后,在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为期 15 天。公示结束后,标委会秘书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标委会秘书处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照编号规则发放标准编号,并填写《TMAZ标准批准签发单》(附件12),提交标委会主任委员进行批准签发,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对有一般性异议的,向研制起草单位下达修改通知,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再次进行审核。
对有重大异议的,将在充分听取各方专家和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提出进行修改或终止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复审 标委会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得出复审结论。一般情况下,标准发布后,每 5 年应由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相关人员(包括原标准工作组人员)进行复审,以决定该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并填写《TMAZ 标准复审结论单》(附件14)。
复审工作应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内容、复审结论及所需记录表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当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或废止时,标委会秘书处应进行公告;当复审结论为修订时,修订立项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对批准修订立项的标准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修订标准优先由原牵头单位组织承担;若原牵头单位无法承担, 则由标委会秘书处公开征集修订项目牵头单位;若在 3 个月内无合适单位承担修订工作,则提交对应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支持专利技术融入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基本处置原则。当技术标准涉及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下同)时,主要处置规则包括:
1、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专门的处置要求和特殊程序;
2、专门的处置要求指:
(1)信息披露。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尽早向标委会披露自身、关联者及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所拥有的必要专利(在实施标准时不可避免被侵犯的专利,下同)。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TMAZ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15),并将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2)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就是否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使用该专利的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唯一选择,并填写《TMAZ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16):a.许可免费使用;b.许可收费使用;c.不许可使用。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选择为 c时,标准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
(3)信息的公布等。相关信息披露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等信息应对应标准制修订的阶段,由研制起草单位汇总为《TMAZ 标准已披露专利清单》(附件17),并在省促进会网站上予以公布;相关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情况等应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各次会议上予以关注,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对于识别出的必要专利及相应的处置结果应在各阶段标准文稿的封面、引言和前言中给出相应说明。
3、特殊程序指,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起草、审核、批准,以及标准的实施阶段,都要进行必要专利的识别和处置。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五章 标准宣贯和实施
第十七条 标委会和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对标准宣贯负有共同责任。宣贯方式包括: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宣贯内容包括:标准的重要性、对标准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等。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可针对企业需要,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
第十八条 在标准发布后,标委会和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均应持续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包括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及采购合同中采用或引用技术标准的情况。标委会和标准研制起草单位应持续关注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标准化对象的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的复审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加强与国标、行标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按照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鼓励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探索与实践。
第六章 标准化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按照以下原则筹集:
1、研制起草工作所需经费由参与制修订工作的各机构共同筹集;
2、审核工作所需的会议支出(包括会场、相关文件准备等)由参与制修订工作的各机构共同筹集,具体参照《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团体标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参与审核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3、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对重大标准项目的编制和宣贯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意见调查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标准化活动按照确定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顺利开展,各相关方可通过《T/TMAZ 标准化工作意见建议调查表》(附件18) 就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也可通过《T/TMAZ 标准化工作申诉表》(附件19)(包括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特定项目违反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的情况进行申诉。申诉人可通过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官网公开的联系人邮箱和电话反馈。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以及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对于情况复杂、标委会秘书处不能完满处置的申诉,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进行最终仲裁。
第二十四条 意见调查的反馈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受理决定一般在接到申诉表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并通知申诉人其申诉受理与否的决定,包括不受理的理由。被受理的申诉应从决定受理次日起开展必要的调查、沟通、协调,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申诉不受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有重大异议者,可向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针对涉及技术市场及会员单位相关技术和管理急需的项目,可向标委会提出执行快速程序申请,由标委会根据情况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促进会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19个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试行时间12个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