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以下简称“省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47号)相关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团标经费”)是省促进会设立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只使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省促进会团标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时,团标提出单位应提供制修订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作为标准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四条 凡通过本会立项的团体标准,均收取团标制修订服务费用。根据主编、参编单位参与程度、贡献情况以及制修订标准的经费预算情况,协商确定收取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金额。
第五条 省促进会团标制修订工作所需要的资料费、设备及试验验证费、调研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费、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标准制修订单位自筹或多方筹集解决。
第六条 省促进会团标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省促进会团标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八条 省促进会团标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资料费、设备及试验验证费、调研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费、管理服务费等。
(一)资料费:制修订团标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二)设备及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及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和测试费;
(三)调研费:制修订团标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调研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
(四)会议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费等;
(五)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标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六)专家费:团标草案在审批过程中支付给聘请专家的咨询、论证、评审等费用;
(七)管理服务费:包括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以及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与团标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团标在省促进会正式立项前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团标提出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团标批准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团标提出单位根据预算与省促进会签订团体标准技术服务协议后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团标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出资支持省促进会团标制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出资支持省促进会团标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在团标申报立项、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中具有优先地位。
第十三条 省促进会团标版权归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所有,出资支持团标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可优先获得团标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免费获得省促进会团标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