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票据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账准确、票据完整,提高本会财务管理效率、风险控制能力和核算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内涉及财务票据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活动人员等。
第三条 本会财务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支(汇)票、收据等各类与资金有关的凭证。
第四条 财务票据应当依法保存并加以合理管理,做到清晰、规范、真实与完整。
第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的领用和核销,统一管理财务票据,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 本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如需开具财务票据,应当按程序开票,确保内容真实、清晰、完整。
第七条 票据一经签发即生效,不得私自更改或涂改,如有错误应作废或经红冲原票据后,重新开具票据。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票据。
第八条 本会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支出应当及时要求开具发票,确保支出合规、便于核算。
第九条 收到的财务票据应当认定其真实性,验证金额、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确保票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开具的财务票据应当按照发票号码、开具日期等顺序存档,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存档的财务票据,应当在保管期限内定期查看,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二条 必要时,本会将派专人对财务票据进行审查,核实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核对精准,数据可靠。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票据有疑点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严重程序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辞退、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对过去的票据管理工作不具备追溯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