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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7/1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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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票据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账准确、票据完整,提高本会财务管理效率、风险控制能力和核算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内涉及财务票据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活动人员等。

  第三条  本会财务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支(汇)票、收据等各类与资金有关的凭证。

  第四条  财务票据应当依法保存并加以合理管理,做到清晰、规范、真实与完整。

  第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的领用和核销,统一管理财务票据,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  本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如需开具财务票据,应当按程序开票,确保内容真实、清晰、完整。

  第七条  票据一经签发即生效,不得私自更改或涂改,如有错误应作废或经红冲原票据后,重新开具票据。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票据。

  第八条  本会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支出应当及时要求开具发票,确保支出合规、便于核算。

  第九条  收到的财务票据应当认定其真实性,验证金额、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确保票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开具的财务票据应当按照发票号码、开具日期等顺序存档,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存档的财务票据,应当在保管期限内定期查看,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二条  必要时,本会将派专人对财务票据进行审查,核实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核对精准,数据可靠。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票据有疑点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严重程序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辞退、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对过去的票据管理工作不具备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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