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语言体系的专有名词,国外没有完全与之对应的术语。欧美等国家常用“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移)表达相近的含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在含义上有所差别。一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更强调是科研和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一般指院所大学等相关科研机构产生的技术;技术转移所指的技术来源相对更宽一些,包括院所大学、企业等。二是“科技成果转化”能更贴切地体现出开展创新活动的目标导向。直观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强调科技成果属性和状态的变化,重在于“化”(化学变化),且突出最终目的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进而真正实现技术的应用。而技术转移则主要描述的是主体或空间的变化,重在于“移”(物理变化),比如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从甲方让渡至乙方,或者技术从甲地输出到乙地。三是虽然“转化”与“转移”在字面上有所区别,但在实际使用中,“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都具有转移和转化的内涵,很多科研院所内设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也称为“技术转移中心”。
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常伴随着技术转移的发生;而实施技术转移,也往往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但二者的相辅相成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不一定要实施技术转移,例如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直接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实施转化,而并不需要实施技术转移;与此同时,实现了技术转移,也未尝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某项专利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后,如果乙方不积极开展转化活动,那么技术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转移,而并不能真正实现转化应用。
来源:沂水县科学技术局